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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第4页)

(6)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标、行标)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特殊标注内容: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

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必须≤0。05g/kg。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对食用菌、笋类商品具有漂白和防腐作用,苯甲酸也是一种食用防腐剂。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食用菌、笋类商品中不得含有过氧化氢。按照国家强制性标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过氧化氢或苯甲酸在食用菌、笋类商品中不得检出。有些生产企业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违法使用过氧化氢或苯甲酸。长期食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含有过氧化氢和苯甲酸的食品,这些物质在人体内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将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科学的进步。国家对使用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管理规定,而且有些食品添加剂本身还是营养成分,如食盐、硒、锌等。但是,坚决禁止滥用、错用和违法使用添加剂。零售商品差多少算缺斤短两?

买东西缺斤短两,是每个消费者都厌恶的事,到底差多少才算缺斤短两?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千克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1千克以下的,允许30克的误差;1千克至2千克,允许40克的误差;2千克以上至4千克,允许80克误差;4千克以上至25千克,允许100克的误差。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千克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千克以内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千克以上至10千克的,允许误差10克;10千克以上至15千克,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千克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千克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千克以上至4千克的,允许4克的误差;4千克以上至6千克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千克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在0。5千克以上至2千克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千克以上至5千克的,允许3克的误差。

质量与“三包”什么是产品质量,构成产品质量的要素有哪些?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完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也称适用性。一般包括5个方面内容:

(1)性能,指产品为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技术特性;

(2)寿命,指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期限;

(3)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时间和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4)安全性,指产品在流通、操作使用中保证安全的程度,如在使用中不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发生人身事故等;

(5)经济性,指产品从设计、制造到使用寿命周期的成本的大小。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对保证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分两部分:

(1)在本生产环节内,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如因产品质量缺陷给用户和消费者构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责任。什么是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OB)四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补充国家标准的缺项;地方标准由地方政府的标准部门制定,以补充上述两项标准的缺项,其代号是在D前加行政区的汉字简称;企业标准是在没有以上三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或者是企业为提高质量制定的严于国标、行标、地标的标准。

产品的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产品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下列标准属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可分为有瑕疵产品和有缺陷产品两类,这两类产品具有不同性质。《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准则,包括三个方面: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合格产品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反之,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产品,即可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什么是产品瑕疵,瑕疵产品可以销售吗?

瑕疵的字面含义是指玉上面的小斑点,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毛病,比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通常人们说这块布料有“疵点”,这就是产品瑕疵。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再如,按照标准规定,热水瓶在24小时内应使开水保持在80℃,结果24小时仅能达到60℃,这是产品性能上的瑕疵。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什么是缺陷产品,怎样理解“不合理的危险”?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且在某种条件下,很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比如,电风扇所使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都属于产品缺陷。这是很好理解的,但为什么法律表述使用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字样呢?难道还有合理的危险吗?回答是肯定的。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被广大消费者普遍认为不应该具有的危险,比如抗生素类药应当具有消炎的作用,但不能因为吃了抗生素类药治愈了炎症,而导致肝脏或肾脏受到了损害,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人们就会公认,这种抗生素类药具有不符合公理的危险,这就是不合理的危险。所谓合理危险是指某些产品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比如酱油、食醋都含有一定数量的大肠杆菌或者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物质,但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千克酱油、醋所含黄曲霉素不得超过5微克,绝对一点不含黄曲霉素的酱油、醋是没有的,因此,只要黄曲霉素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就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这就是存在合理危险。再比如,香烟含有焦油,汽车要排放有害气体,只要不超过国家标准,也属于存在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包括设计中的缺陷、制造中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哪些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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