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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2页)

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应承担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个定义表明刑事责任的本质功能和特征,其含义是:第一,刑事责任的主体是犯罪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产生了犯罪结果,依照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者,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错误追究无罪者的刑事责任,应当纠正,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第二,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犯罪,除包含罪行外,也包含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三,刑事责任的内容是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其不同于道义的责任,也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法律责任,而是刑事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是国家对犯罪否定和谴责的结果。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有犯罪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一般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人。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是与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大小相适应的。对此规定,如果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认识能力,则称为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对行为没有认识能力,则称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多高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有多大的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负有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具有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具有负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包括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负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三类,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犯罪应负全部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负全部刑事责任的犯罪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情节的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对各种犯罪规定的各种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和法定程序等都是对刑事责任主体应负的全部刑事责任的规定。

(2)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犯罪应负部分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应当负部分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都是刑事责任主体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部分刑事责任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两类: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二是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上述两种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不同的类型: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有的犯罪只侵害了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也有的犯罪侵害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社会关系。所以,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特定社会关系的个数,直接客体又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犯罪人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认识、思维才能把握;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部分犯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客体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动机等因素。行为人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则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是故意罪过。故意罪过心理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深,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在故意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和法定刑,除有特别规定过失犯罪外,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较过失犯罪负更大的刑事责任,处罚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罪过。过失心理态度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较轻,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在过失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负的刑事责任能力也相对较小,有的负一部分刑事责任,有的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它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要件。其中,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备的要件,其他的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犯罪方式的多样性。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动作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贪利型的经济犯罪、大多数暴力犯罪和多数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都是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弗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以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些义务来自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职责所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由前行行为所带来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去履行。三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2。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犯罪结果可以分为两种: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是有形的,可以直接观察和测量,如财产遭受的损失和造成重伤、死亡等。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是无形的,不易具体测量,如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名誉、信誉、人格的损害等,但凭借人们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观念,仍可作出适当的估价。在我国刑法中,有些条文把发生的危害结果或者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作用;有的条文把发生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在某些犯罪中起到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作用;还有的条文把某些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起到划分既遂与未遂的作用。所以,认真分析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称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行为合乎规律、不可避免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偶然因果关系,即一种因果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与另一种因果关系现象纠合在一起,从而产生了另一种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尽管不是前一种原因所必然导致,但却具有因果性。这种形式是必然因果关系形式的必要补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一种条件,不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此,不能把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如果某一危害结果在客观上确系某人的行为所造成,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不构成犯罪。

4。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或者信息。它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中介,是犯罪客观要件中一个重要的选择要件。我国刑法中大多数犯罪都规定有明确的犯罪对象,通过它来反映犯罪的性质及其所受到的危害程度。有的犯罪对象就是某种犯罪法定的构成要件,反映犯罪的性质;有些因犯罪对象不同则构成某些不同的犯罪,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依据;还有的以犯罪对象的数量直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衡量轻罪与重罪的依据。

5。犯罪时间和地点

任何犯罪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对于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并不影响该犯罪的成立,但是也有少数犯罪把特定的时间、地点规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可见,犯罪的时间、地点仅对少数犯罪影响其性质,而对大多数犯罪只表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影响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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