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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与参与下,诉讼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诉讼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具体范围是: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受案范围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只是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还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职权的;或者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冻结、划拨、查封、强制支付、强行拆除、强行销毁、罚款、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