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它受法律的保护,应予提倡和鼓励。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是为了维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的侵害。如果是合法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就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和想象推测的侵害行为,是处在实行之中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
如甲与乙有仇,甲听乙说要在某日中午杀死他,即在当日早上将准备去挑水的乙杀死,则甲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或甲将乙打伤后,转身离开在回家途中被从后追来的乙持刀捅死,则乙的行为也属于防卫不适时。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未实施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亲属在内,不得加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这一规定是出于为充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及对国家、个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设立的一项新规定。
以上是正当防卫的五项要求,这五项是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含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紧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实行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当个人遇到危险时,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放弃职责。
(2)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实际危险既可以来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动物的侵害。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如果在当时的环境下,还有别的办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的预备。”犯罪预备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犯罪预备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为实施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行为进行的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也是总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为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的行为,如为杀人犯罪行为准备刀,为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准备钥匙等行为。有些犯罪如果不经过预备行为,就不能实施犯罪行为,就不能实现犯罪意图,例如,要伪造货币就必须准备纸张、油墨和印制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其已具备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故意犯罪的预备犯,原则上都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预备犯在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既遂犯要小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预备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行为,由于客观原因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遂阶段上,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没有得逞。犯罪未遂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已具备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刑事责任,因为未遂犯罪是犯罪者的意图没有实现,犯罪未得逞,相对来说,其社会危害性比犯罪既遂要小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犯罪未遂犯负刑事责任能力相比既遂犯负刑事责任能力要小。但也并非绝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未遂一般都可以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但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未遂犯,也可以同犯罪既遂犯负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主观原因使犯罪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阶段上,使犯罪未完成。犯罪中止的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而是具备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减轻,社会危害性减小,其应负刑事责任能力也就减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犯罪者主观意志决定中止犯罪,法律规定的既遂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小些,对中止犯的刑事责任也相对小些。
共同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被胁迫犯、教唆犯四种。共同犯罪行为可分为主犯犯罪行为、从犯犯罪行为、被胁迫犯犯罪行为、教唆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主犯刑事责任能力、从犯刑事责任能力、被胁迫犯刑事责任能力、教唆犯刑事责任能力。
主犯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