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终结,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无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无效就业协议书
无效就业协议书,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确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就业协议书自确立之日起无效,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下列就业协议书无效:
(1)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2)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鉴证登记。这种就业协议学校将不列入就业计划,不予派遣。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并不是法律,它的效力仅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劳动规则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劳动规则一律无效。依法制定的企业劳动规则对职工具有拘束力,受法律保护,而违法的劳动规则不但不能证明企业的行为合理合法,反而可以作为判定企业行为违法的证据。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要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何才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均可以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
第二,报送审查和备案。为了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
第三,向劳动者公示,即正式公布。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规则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例如,规章制度中处罚和限制职工的条款过多,忽视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等。
第二,内部规章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例如,内部规章制度消减职工的法定待遇等。
第三,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随意性较大。
第四,规章制度中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使得劳动争议增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个人的时间休息休假。
工资制度
工资的概念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