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也可以与企业就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见习期的劳动者)如果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的其他工资待遇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工资。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资的代扣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制度
职业培训是按照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包括:(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有安全技术规程、工业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和劳动保护监督制度。(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有男女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劳动禁忌范围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3)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违反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
用人单位的补偿责任
在下列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