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三十九条收支、营业成绩
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营业所及部内各科长。
第四十条区域内的宣传工作
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且可在必要时具体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营业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营业所的事务与强化管理
部门应依据下列5项规定来完备、强化营业所的管理,并设法促进其营业朝合理化方向进展。
1。对营业所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活动效率、营业实绩须做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勤怠状况、技能熟练度须加以考察并作调整。
4。对于营业所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适宜,应作调查并作调整。
5。如发现营业所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针对其原因加以检查,并设法找出解决对策。
第四十二条外部销售人员的指导
对于外部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应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分发有实效的教材;
2。举行讲习、演讲;
3。举行实际的技术训练;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举行实务恳谈会。
部门需随时将每个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勤状态与观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业务监察
契约、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的监察,可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各所各人的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照会契约缔结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四十四条业务管理
对营业所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规定如下:
1。监督各营业所的契约目标达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营业所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营业所的经费预算及实际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四十五条事务处理
营业所的事务处理管理目的在于迅速、确实地处理内勤事务以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营业所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营业所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营业所的事故发生件数并查明其原因;
4。调查个人的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