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圆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皆见《离娄篇》)
孟子所说的“法”,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法”。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这都是“法”字模范的本义。慎子的“法治主义”,便比儒家进一层了。慎子所说的“法”,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的标准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观性。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观的标准,便可免去这个害处。慎子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这是说人治“以心裁轻重”的害处。《慎子》又说: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客观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轻重”的大害。此处慎子用钩策比“法”,说法之客观性最明白。此可见中国法治主义第一个目的只要免去专制的人治“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的种种祸害。此处慎到虽只为君主设想,其实是为臣民设想,不过他不敢明说罢了。儒家虽也有讲到“法”字的,但总脱不了人治的观念,总以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语,见《离娄》篇)。慎到的法治主义首先要去掉“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这才是纯粹的法治主义。
慎到的哲学根本观念——“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用无知的法治代有知的人治,这是上文所说过了的。第二是因势主义。《天下》篇说:“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慎子》也说: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即《天下》篇之“道”,化即《天下》篇之“教”)。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人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这是老子、杨朱一支的嫡派。老子说为治须要无为无事。杨朱说人人都有“存我”的天性,但使人人不拔一毛,则天下自然太平了。慎到说的“自为”,即是杨朱说的“存我”。此处说的“因”,只是要因势利用人人的“自为”心(此说后来《淮南子》发挥得最好,看本书中卷论《淮南子》)。凡根据于天道自然的哲学,多趋于这个观念。欧洲十八世纪的经济学者所说的“自为”观念(参看亚丹·斯密《原富》部甲第二篇),便是这个道理。
上文引《天下》篇说慎到的哲学道:“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这也是说顺着自然的趋势。慎到的因势主义,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上文说的“因人之情”;一种是他的“势位”观念。《韩非子·难势》篇引慎子道:
慎子曰:“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适按,服字下之于字系衍文,后人不通文法,依上句妄加者也),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任贤者也。”
这个观念在古代政治思想发达史上很是重要的。儒家始终脱不了人治的观念,正因为他们不能把政权与君主分开来,故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又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他们不知道法的自身虽不能施行,但行法的并不必是君主,乃是政权,乃是“势位”。知道行政执法所靠的是政权,不是圣君明主,这便是推翻人治主义的第一步。慎子的意思要使政权(势位)全在法度,使君主“弃知去己”,做一种“虚君立宪”制度。君主成了“虚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贤智的君主。荀子批评慎子的哲学,说他“蔽于法而不知贤”,又说“由法谓之,道尽数矣“(《解蔽》篇)。不知这正是慎子的长处。
以上说慎到的哲学。《天下》篇说田骈、彭蒙的哲学与慎到大旨相同,都以为“古之道人,至于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这就是上文“齐万物以为首”的意思。
二、宋钘、尹文;宋钘,又作宋,大概与孟子同时。尹文曾说齐湣王(见《吕氏春秋·正名》篇,又见《说苑》。《汉书·艺文志》作说齐宣王),大概死在孟子之后,若用西历计算,宋钘是纪元前360至290年,尹文是纪元前350至270年。
《汉书·艺文志》有《宋子》十八篇,列在小说家;《尹文子》一篇,列在名家。今《宋子》已不传了。现行之《尹文子》有上下两篇。
《庄子·天下篇》论宋钘、尹文道:
不累于俗,不饰于物,不苟于人,不忮众;愿天下之安宁,以活民命;人我之养,毕足而止,以此白心(白,《释文》云,或作任)。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宋钘、尹文闻其风而悦之,作为华山之冠以自表。接万物以别宥为始。……见侮不辱,救民之斗;禁攻寝兵,救世之战。以此周行天下,上说下教,虽天下不取,强聒而不舍也。……以禁攻寝兵为外,以情欲寡浅为内。
这一派人的学说与上文慎到、田骈一派有一个根本的区别。慎到一派“齐万物以为首”,宋钘、尹文一派“接万物以别宥为始”。齐万物是要把万物看作平等,无论他“有所可,有所不可”,只要听其自然。“别宥”便不同了。宥与囿通,《吕氏春秋·去宥篇》说:“夫人有所宥者,因以昼为昏,以白为黑。……故凡人必别宥,然后知。别宥则能全其天矣。”别宥只是要把一切蔽囿心思的物事都辨别得分明。故慎到一派主张无知,主张“莫之是,莫之非”;宋钘、尹文一派主张心理的研究,主张正名检形,明定名分。
《尹文子》也有“禁暴息兵,救世之斗”的话。《孟子》记宋轻要到楚国去劝秦楚停战,这都与《天下》篇相印证。《孟子》又说宋游说劝和的大旨是“将言其不利”,这个正与墨家非攻的议论相同。《天下》篇说宋钘、尹文“其为人太多,其自为太少”(此亦与慎到“自为”主义不同),又说:“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日夜不休,曰:我必得活哉!”这都是墨家“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的精神。因此我疑心宋钘、尹文一派是墨家的一支,稍偏于“宗教的墨学”一方面,故不与“科学的别墨”同派。若此说是真的,那么今本《尹文子》中“大道治者,则儒墨名法自废;以儒墨名法治者,则不得离道”等句,都是后人加入的了(《荀子·非十二子》篇也以墨翟、宋钘并称)。
子墨子曰:“君子不斗。”子夏之徒曰:“狗豨犹有斗,恶有士而无斗矣。”子墨子曰:“伤矣哉!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豨!伤矣哉!”
但宋钘的“见侮不辱”说,乃是从心理一方面着想的,比老子、墨子都更进一层。《荀子·正论》篇述宋子的学说道:
子宋子曰:明见侮之不辱,使人不斗。人皆以见侮为辱,故斗也。知见侮之为不辱,则不斗矣(《正名》篇亦言“见侮不辱”)。
宋子的意思只要人知道“见侮”不是可耻的事,便不至于争斗了(娄师德的“唾面自干”便是这个道理)。譬如人骂你“猪狗”,你便大怒;然而你的老子对人称你为“豚儿”、为“犬子”,何以不生气呢?你若能把人骂你用的“猪狗”看作“豚儿”之豚,“犬子”之犬,那便是做到“见侮不辱”的地位了。
宋子还有一个学说,说人的性情是爱少不爱多的,是爱冷淡不爱浓挚的。《庄子·天下》篇称为“情欲寡浅”说(欲是动词,即“要”字)。《荀子·正论》篇说:
子宋子曰:“人之情欲(欲是动词)寡,而皆以己之情为欲多,是过也。”故率其群徒,辨其谈说,明其譬称,将使人知情之欲寡也(《正名》篇亦有“情欲寡”句)。
这种学说大概是针对当时的“杨朱主义”(纵欲主义)而发的。宋子要人寡欲,因说人的情欲本来是要“寡浅”的,故节欲与寡欲并不是逆天拂性,乃是顺理复性。这种学说正如儒家的孟子一派要人为善,遂说性本是善的。同是偏执之见(看《荀子》的驳论),但宋钘、尹文都是能实行这个主义的,看《天下》篇所说,便可见了。
尹文的学说,据现有的《尹文子》看来,可算得当时一派重要学说。尹文是中国古代一个法理学大家。中国古代的法理学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学的结果。老子主张无为,孔子也说无为,但他却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无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后来墨家说“法”的观念,发挥的最明白,墨家说“名”与“实”的关系也说的最详细。尹文的法理学的大旨只在于说明“名”与“法”的关系。《尹文子》说: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玩嚣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在我。……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
以上所说,尹文的法理学与儒家的正名主义毫无分别(参观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笔法”来正名,如荀卿想用国家威权来制名,多不主张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嚣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
从纯粹儒家的名学一变遂成纯粹的法治主义,这是中国法理学史的一大进步,又可见学术思想传授沿革的线索最不易寻,决非如刘歆、班固之流划分做六艺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三、许行、陈相、陈仲;当时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最为切要,故当时的学者没有一人不注意这些问题的。内中有一派,可用许行作代表。许行和孟子同时。《孟子·滕文公》篇说: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陈相见孟子,道许行之言曰:“滕君则诚贤君也,虽然,未闻道也。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仓廪府库,则是厉民而以自养也。恶得贤?”
从许子之道,则市价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价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价相若。五谷多寡同,则价相若。屦大小同,则价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