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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的组织生活(第4页)

(4)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5)个人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6)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长期消极落后,不负责任,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组织纪律涣散。

(7)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团结。

(9)放弃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躲闪回避。

(10)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等等。

(二)不合格党员应注意的政策界限认定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员标准,又要实事求是。认定中要注意区分以下政策界限:(1)要把平时学习少,思想暂时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要把由于基层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对流动党员,要把因组织关系无法接转或党组织放松管理等原因造成暂时未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同本人组织观念不强,不愿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4)要把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或家庭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区别开来。

(6)要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思想作风不好,工作不负责任,严重的官僚主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行为区别开来。

(7)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三)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置。

(1)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

(2)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劝告退党。

(3)对应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肯退的,予以党内除名。

(4)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同意。

(四)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一般有以下程序:(1)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在党员和群众中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2)根据党员民主评议和群众意见,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名单。

(3)党组织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党员,对初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材料写出写实性的综合报告。

(4)支委会根据综合报告,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然后找本人谈话,将主要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置意见告知本人,听取本人意见。

(5)召开党支部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6)将支部大会决定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本人要求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五)理解和执行“限期改正”组织处理措施“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思想觉悟,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条件。

“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告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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