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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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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进行修理的费用

由谁来提供?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在这里修理费用是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哪些情况下,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可以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三包”的有效期如何计算,消费者如何行使修理、换货、退

货的权利?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眭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甲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商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经营者的义务

什么是经营者的义务,其具体含义是什么?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的作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义务,即主要是民事义务和懂事责任,但也包含着经营者对国家、对社会承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因为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因而消费者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与经营者的义务相对应的。

经营者的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约定经营者的义务。不管是法律、法规和规定,还是合法约定的规定,都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行为的规范。经营者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义务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

(2)义务即可以表现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作出一定的行为,如经营者必须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如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

(3)经营者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又称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又称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只要合法,同样受法律保护。

(4)经营者义务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当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时,消费者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经营者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具体来说,经营者有以下义务:

(1)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经营者负有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的义务。

(6)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经营者负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10)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什么是经营者的依法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众多的法律、法规,都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履行这些义务,而不能放弃。

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以口头或书面约定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经营者无论是以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是以广告、产品说明等形式所作的承诺,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应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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