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应当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同时履行原则,合同双务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之前,得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行履行时,原则上并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他方于合同订立后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或为履行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亦得拒绝自己的履行。
6。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全正确地履行债。但是,在合同订立后,若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情由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想不及的(即所难预料的),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就会显失公平。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要求当事人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而应当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合同订立后,物价暴涨或暴跌的,可以增减相应的给付;债务人因客观情况变化按原定履行期限履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可以延期或分期履行。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法规定了几种债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质押。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和标的并不改变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债的移转中,变更其债权人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变更其债务人的,称为债务移转或债务承担。依照法律行为来实施债的移转的,是法律行为上的移转,称为协议移转;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移转,是法律上的移转,称为法定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移转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的移转仅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并没有变化。这一特征把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区别开来了。债的变更是在既存的债的基础之上的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的局部变化。
(3)债的移转一般是由债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协商同意而实现的。
2。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订立程序和方式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方式。如果转让的债权是以书面合同设立的,则转让协议亦应采用书面形式。债权的转让以债权的可让与性为必备条件。凡债之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的协议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债权转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不得从中牟利,乘机倒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否则,转让协议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负有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其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债权的转让只能以原债权为基础,转让的权利的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债中规定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转让全部债权,也可以转让部分债权。转让主债权时,除另有约定或规定外,从权利亦应一并转让,并应将有关主债权所必要的文书和证据移交给受让入。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的,在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则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是债主体;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如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为不适当履行,不发生履行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的,在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受让人都是债权人,他们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若协议中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或者约定的份额不明确,则应推定其为连带债权人,享有连带权利。
3。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务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又称承担人。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移转协议。因为义务由谁承担和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有无保障,所以,债务移转的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生效。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协议无效。债务移转以债务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且只能移转可移转的债务。根据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移的债务不能移转。
债务一经移转给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债务人负担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但作为担保的从债,因是以原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所以,未经保证人或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同意的,其担保之债即行消灭。
债的消灭
1。债消灭的概念和后果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终止,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当事人之间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因一定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即终止债的关系。债的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债的绝对消灭,是指该债权债务客观上不再存在,即不仅在原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该项债权债务,而且该项债权债务也不会在他人之间存在。债的相对消灭,是指原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但该项债权债务在他人之间存在,实则为债之主体的变更。
因此。债消灭的法律后果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并不因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因履行而消灭,这是债消灭的最典型的情况;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的更新;三是原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原债权债务仍存在,只是存在于原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或者完全存在于第三人之间。
2。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
(1)履行。债务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实现了自己的全部权利,债的目的达到,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履行是债消灭的最基本、最常见和最理想的方式,大多数的债都是因履行而消灭的。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按约定条件交付了应交的全部货物,买受人按约定条件支付了应付的全部价款,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了各自的权利,货款两清,该买卖合同之债因履行而消灭。
(2)抵销。抵销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例如,甲借乙50元钱;同时,甲为乙加工家具,乙应向甲支付加工费50元。双方负有相互给付货币的义务。若该两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甲、乙即可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不需相互给付。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抵销就其性质说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因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通知给对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反诉转达给对方。法人之间的债务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划拨结算,实际上也是一种抵销。
债务人办理提存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将提存情况通知债权人;否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债务人不可能通知时,提存机关应以公告的方式将提存情况通知债权人。
从提存有效成立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消灭,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对提存的标的物有请求领取的权利,同时有支付提存所需的必要的保管费用的义务。因为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因债务人的提存交付而转归债权人。因此,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正常毁损灭失的损失和风险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标的物;超过法定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双方协议。双方协议消灭债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合同方式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免去债务人的债务。免除,须有债权人的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免除债务虽为债权人放弃权利,但也只有债务人同意才发生终止债的效果。债务人一经同意债权人免除其义务,双方的债关系也就消灭。免除债务,可免除全部债务,也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免除部分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部分消灭。
二是解除合同。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过协商或调解,达成解除合同的和解协议,从而终止合同。
三是合同更新。这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使原来的合同终止。相互间发生新的合同关系。合同更新后的新合同必须是在原合同的前提下订立的,如果前后两个合同没有关联,不发生合同更新。例如,甲、乙之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又协商订一买卖合同,乙将设备卖与甲,即以买卖关系改变原来的租赁关系。这时原租赁关系消灭,这就发生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以原合同有效为必要条件。如原合同无效,则不能发生合同更新,新合同也不能成立。但新合同如无效则不会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将继续有效。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哪种情况,协议的内容都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
(6)公民死亡或法人消灭。债的当事人是公民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债务,在当事人死亡时,债消灭。债的当事人是法人的,法人消灭,又没有新的承继者的,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比如破产清算后),债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