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主债与从债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债务人只有履行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合同之债的履行还是实现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的根本途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直接目的。《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具体来说,债的履行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如何,债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保障债的目的实现。而债的目的的实现,既是债的履行的目的,也是债的履行结果。没有债的履行,债的目的无法实现,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债的履行乃是债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和必然要求。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债务的履行,也就是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例如,交付商品,支付价款,提供服务等。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实施了自己应实施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也就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债务人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3。债权人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债的履行虽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但也应有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不予以协助,例如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支付的价款,履行的目的也不能达到。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因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受损失的,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依债务人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可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
1。完全正确履行。又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
2。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债的行为,但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3。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不实施债所确定的行为。债的适当履行,使债的关系得以正常发展,使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使债的关系不能得到正常发展,不愿履行债务是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债的履行的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债的主体在履行债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在我国,债的履行应该遵循以下几条主要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债的规定的标的履行。简单之债按照确定的标的履行;选择之债按照选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履行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交付合同规定的商品,而不能以其他货物或金钱代替;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能以支付金钱来代替对货物的运送。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是由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合同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不仅会使合同失去严肃性,而且也会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需要,难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原则是债的履行的保障。因为只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债的内容同样难以实现。只有债的当事人双方在债的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债的目的才能实现。这一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履行亦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根本利益应当是一致的,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有各方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各方的利益需要都得到满足。
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债的当事人各方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协作履行的基本要求。第二,债权人应尽力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债权人住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第三,遇有不能按原规定履行的情况时,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采取积极措施,作出处理。例如,因发生洪水不能按时发运货物的,应将该情况通知对方。第四,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而不互相推诿。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这一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履行尤为重要。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相互间是一种伙伴、朋友式的协作关系,在履行合同中要相互协作,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也要考虑他方的利益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贯彻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能充分考虑到各自的利益,合同内容本身会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严格地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就体现了经济合理。但是,有时合同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或不尽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或者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不合理,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应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履行合同,尽量为对方节省开支,避免浪费,以最节省的方式取得最大的效益。当事人应当明确:无论给哪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浪费,也是社会总财富的一种浪费或损失。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适当履行不仅要求债务人严格按照债的标的实际履行,而且还要求按照债务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来履行,即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地点履行。
5。同时履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