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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第5页)

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主体的确定

1。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韵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一,行政处罚的职能专属于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行政处罚的职能专属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这意味着,并不是只要是行政主体就当然拥有行政处罚权,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仅仅是一部分行政主体,而不是其全部。

第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在各自所管辖的行政事务的范围之内,按照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其行政职能范围。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为便于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调查处理,行政处罚一般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上排除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责任制度适用

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适用行政处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原则,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一般要件。由于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往往有所不同,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在实施和适用行政处罚时还应依法视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

1。不予处罚

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且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则不予处罚。如果当事人具有特殊情况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如果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听从主管人员劝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等,应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特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其酒醒。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6。时效

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至于行政处罚罚则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同时适用,如果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行政主体已经给予了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若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折抵的,应依法予以折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扣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它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作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的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并依法向其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其次,应在事实认定无误的情况下,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后,必须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常适用的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步骤:

1。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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