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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第4页)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含义。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实施强制履行的诉讼程序。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申请执行的条件:第一,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第二,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第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第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之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执行的六种情况。

执行移送:执行移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件的审判员直接将案件交给执行员执行。执行移送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法定原因,是国家干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责任及其追究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构成现代法律责任的基础。

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1。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才会发生行政责任后果。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等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没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责任问题,也就不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2。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其一,行政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其二,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是国家行政法所规定的责任,是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所谓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是说行政责任既不依附于其他法律责任,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它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责任的形式、责任的内容、责任的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与其他法律责任有着显著的不同。

3。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义务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二是违反行政法律原则或精神的行为,其多属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并不一定都会引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实践中只有一部分明显不当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致法律责任的产生,且其责任主体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责任是在法律上对行政责任主体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这种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对责任主体的行为持否定性或消极性评价,即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法律全部或部分不予认可或肯定。其二,基于法律对责任主体行为的否定性或消极性评价,责任主体在法律上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财产利益的减损,行为资格的被限制或被取消,使行政责任主体的声誉、名誉或社会形象受损等。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构成,亦即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它是指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

这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行政责任便无从发生。对尚未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其本身即属违法行为。

2。行政违法的行为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所谓行政责任能力就是指行政违法的行为人在法律上具有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政责任的实际能力或资格。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构成了行政违法,但若无行政责任能力,也不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分别规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下列两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行政违法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是行政责任的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1)对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但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规定应当免除其行政责任的,就不得追究其行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对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如行政拘留、罚款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只能采用法定责任形式追究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责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另外,行政责任的形式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作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可分为对自然人适用的行政责任和不适用于自然人的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行政责任可以适用于自然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责任不适用于自然人。

罚款分为20元以下、20~200元、500~1000元、1000~2000元、2000元以上等档次。行政拘留分为5日以下、5~10日、10~15日三个档次。当事人有多次违法,且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拘留时间不超过20日。

行政责任包括对行为人的制裁与对行为后果的补救两项基本内容,所以形式与内容相适应,行政责任的形式也可被划分为制裁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救性行政法律责任两大类。两类责任形式中的各种具体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几种责任形式合并使用。对于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而言,通常是在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的同时,附加适用补救性行政责任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林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律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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