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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民创业与法律(第2页)

1。董事会的产生、组成与任期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

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

1。监事会的产生、组成与任期

监事会是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但是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

2。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

在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应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对于合伙企业事务,通常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我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也不设股东会、董事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股份与债券

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股票则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通过股票这种证券形式表现出来。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1。设立发行股份的条件

设立发行股份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作为公司设立中的机关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筹集资本的行为。设立发行股份分为公开设立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发起式设立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募集式设立发行股份。发起式设立发行股份是指发起人认购了全部股份的股份发行模式,通过这种模式设立的公司的股份认购人都是公司发起人,发起人就是公司股份的认购人。这种设立发行股份的条件包括:(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非公开募集式设立发行股份是指发起人只是认购了部分股份,其余的由发起人之外的、特定的人认购的股份发行模式,通过这种模式设立的公司。这种设立发行股份的条件包括:(1)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2)发起人必须认购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以上的股份;(3)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股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因为需要增加资本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股份的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财务与会计

我国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即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收益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将公司利润用于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进行红利分配。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效果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收益分配制度

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3)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依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又称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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