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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5页)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劳动保障监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该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烈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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