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催缴;对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缴费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对单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其他处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对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由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每个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中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罚则
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