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民劳动、社会保障与法律
就业是许多人必须面对的事情。大学生就业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就业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过程。雇佣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包括大学毕业生,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劳动、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掌握目前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政策和劳动法,熟悉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第二,能够自觉遵守政策和法律,不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履行劳动合同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由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两部分组成。
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
劳动法律
每一个社会自然人就业都会面临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因为,如果找工作,他会和某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就涉及劳动法律知识。因此,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劳动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即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这时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人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保证物、定金等。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包括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试用期
1。关于试用期的一般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有些地方政府以此为原则,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超过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不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日。
2。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见习制度,是指部分用人单位对刚刚接收来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见习期一般为1年。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因故(如病、事等)不能坚持工作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应顺延相应的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可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集体合同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问断达到10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