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必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行为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虐待指经常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如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需要赡养、扶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负有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遗弃是指应当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应为而不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使被遗弃人受到损害。
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关于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国策,是通过对生育过程的控制来调节人口的增长或降低速度。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实行计划生育才能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发展速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晚婚晚育。少生即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优生优育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而制定的,晚婚即男女依照法定婚龄向后推迟3年,晚育即女子24周岁后生育子女。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为婚姻的缔结或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夫妻关系的确立,也包括缔结婚约。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缔结婚约,我国婚姻法不承认婚约。
结婚具有三个特征:第一,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异性之间,男女性差别是结婚的前提,人类的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第二,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第三,结婚的后果是确定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双方因此而具有互为配偶的身份,互享法定权利和互负法定义务。
结婚的条件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欠缺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不具有结婚的法律效力。
结婚的必备条件——当事人结婚时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对确定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双方自愿是结婚的基础。结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成家互为配偶为目的的结合,是双方爱情的体现,因此结婚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双方完全自愿”有两层含义:一是自愿结婚者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二是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第三者同意,或利用包办买卖等手段强迫双方结为夫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但并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亲友等不能提出参考意见。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心理、智力水平的成熟情况,又要考虑社会因素,即一个国家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我国的法定婚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且没有最高年龄限制,如果没有达到最低年龄,则不得结婚。当然,法定婚龄允许男女在自愿的前提下推迟结婚时间,国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禁止重婚。已有配偶者不得结婚,这表明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在未婚、配偶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或离婚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1)禁止特定范围的血系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特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生育、道德等的要求,血缘关系近的男女间结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家庭幸福和民族的健康,增加家庭和社会负担;二是伦理道德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有伤风化,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混乱。
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自然直系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因出生的事实而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拟制直系血亲即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认可其与自然直系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他们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如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给儿子为妻等。
旁系血亲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源,但排除直系血亲之外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第一类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不能结婚,含同父同母全血缘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第二类是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甥女之间不能结婚。第三类指堂兄弟姐妹、姑表、姨表、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
(2)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染和遗传给下一代,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立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第二,指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程序,即结婚的形式条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结婚程序是实行登记制。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即单身声明和非近亲证明。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申请过程中,婚前体检证明不是必备材料,但为了对自身负责,对下一代健康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确有必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具体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告确立,无论双方是否同居生活、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或婚宴,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必须进行离婚才能解除夫妻关系。反之,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或举办结婚仪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不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