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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4页)

例中所述情形似属来料加工。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该公约不适用于供用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按照这一规定,来料加工合同不适于这一公约。

根据近年来国内对外加工贸易实践,在当外商签订来料加工合同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八个问题:

(1)关于对方来料、来件的时间确定。一般规定供应原料应在开工前将原料送至指定地点,由委托加工方自负费用和风险。

(2)关于原材料消耗定额和残次品率的规定。关于此,应根据对方提供原料的品质和规格而定。

(3)关于交货问题的规定。加工成品的数量、品质、价格应当与来料数量、品质、价格相符,成品交付时间应与来料交付时间相符。

(4)关于付款方式的规定。一般是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即我方对来料向对方开远期信用证,对方对成品付款向我方开即期信用证。

(5)关于双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加工方一般保证不接受第三者的同类加工业务,对方则保证不再委托第三者加工同类产品。

其他还有诸如加工费用计取及技术条款等规定。

□买卖契约的案例分析

客户订立30000码的买卖契约,其中20000码的信用证按时开到,还欠10000码。第一批货物到买方地后,因与他国厂商在该国登记有案并使用商标相同,被该厂商告发,经判决败诉,因此装出15000码后,即停止装船,不过,除装出者外,另完成5000码,且另外未开到的信用证10000码的一部分材料也备妥,请问如何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0年4月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下述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①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②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的情况: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在国际买卖中,如货物商标或其他工业产权等事项不是自己所有,而且也不知道为谁所拥有,应该约定以提供者负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见上引述条款第(2)款)。本例中,客户既然违反商标法而败诉,已经不可能再接受未装出部分货物,卖方可依有关约定向买方索赔,可也通过该客户与拥有商标权的厂商交涉让其承受未装出的15000码货物。

□三角贸易下如何办理信用证

在三角贸易下,甲方(中间商)开信用证给乙方(出口商),言明货物装运到第三国的丙方。信用证注明“见票即付”,然而须在乙方开出的汇票上注明“365天的承兑汇票”后由第三国家的丙方承兑付款,如此情况下,对托运人的权益影响如何?

在一般的三角贸易图中,如图5。1所示,应是中间商向出口商开出即期信用证,然后由中间商向进口方开出365天的远期汇票。出口方再凭中间商开出即期信用证办理押汇,在付款银行付款后出口商的责任即了。至于中间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出口商乙方没有牵涉。

在例中,如图5。2所示,中间商甲向出口商乙方开出即期信用证,却由出口商向进口商丙方开出365天远期汇票,此汇票经进口商丙承兑后交给中间商甲,即使出口商乙方已凭即期信用证获得货款,如果由出口商乙出具的365天汇票遭拒付,则中间商甲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使本来应由甲单独负责的甲与丙之间的债务关系,由出口商乙来充当发票人而复杂了。

□银行与信用证的关系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担保而开出的。如出口商是按信用证内容装运出口,并制作相符单据,按常理开证银行应即付款。但是进口商却借故拒付,然而此笔货款已被出口商押汇领走,那么开证银行是否会支付给押汇银行?再者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此信用证经银行核对确是真实)对于进口商信用状况是否应做详细调查?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成其指定人能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开证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而且,开证银行一经付款、承兑或议付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所开出的汇票,即不得向出票人或善意恃有人行使追索权。如果单据符合,开证人付了款,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要求,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受益人进行交涉。一般情况下,开证申请人除非在单据不符情况下,不得向开证银行拒付,而开证银行在审核单据时遵守“严格一致的原则”。

□本票与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指定的时间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汇票应记载以下事项:①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此项字佯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文字为准。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③付款人姓名。④付款时期的声明。⑤付款地的声明。⑥受款人的姓名。⑦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⑧出票人的签名。

本票又称期票,是由出票人于见票时或于指定时间,向受票人或其指定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本票应记载以下事项:①票据上应有“期票”字样,此项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的文字为准。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③到期日的声明。④付款地的声明。⑤受款人或指定式主体的姓名。⑥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⑦出票人的签名。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和本票都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不过汇票使用较本票广泛普遍得多,汇票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下面是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一种即期汇票(见图5。3)。

与汇票和本票相区别的还有支票,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支票有两个特点:一是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二是见票即付。汇票与本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它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个人。所以,如汇票付款人倒闭,而此付款人又推银行,则除非银行是此汇票的保证人,银行将不负任何责任。

在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第五条对汇票利息作如下解释: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出票人得规定票据金额应有利息。

他种汇票如有此项规定,应视为无记载。

应付利息的利率应在汇票上载明,其未载明者,该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息自出要日起计,其另有订明者除外。

□买汇、押汇、承购汇票

买汇即买入汇票,指买入外埠付钦的汇票。押汇是购入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所以,押汇为买汇的一种,一般用于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中。承购汇票也即购入汇票,不过这种汇票可能是附有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Dotarydraft)。也可能是没有附货运单证的光票(dratf),所以承购汇票为买汇的一种,但范围又较押汇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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