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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私收香烟未曾获利也构成犯罪吗(第1页)

65私收香烟未曾获利也构成犯罪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情】

张某通过信息了解,发现从湖南收购烟叶可以赚大钱。于是他和朋友王某商量后,没有办理任何经营收购烟叶的手续,就于2004年8月25日赶到湖南和当地烟农侯某取得联系,并告诉侯某有多少烟叶,他们就收多少,货到付款。他们共从侯某等17户烟农处收购烟叶246件,价值10万余元,然后用车将烟叶运回,准备卖给由王某事先联系好的客户。按约定,货到后张某应付款给侯某,可张某却以侯某以前欠其钱为由,拒不给付,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遂发。

【点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①张某、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而且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烟草部门批准、未办理许可证而运输、买卖由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其行为非法,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②张某、王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因其非法经营额达到10万元,虽然本案后被公安机关查处,未给烟农造成经济损失,且行为人也未获得利益,但这并不是行为人的本意,不是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③张某、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不以犯罪论处,将起不到法律警示教育作用。④张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系从犯,审理中,可以根据案情实际和社会危害性大小,作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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