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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伪造出售购买和运输人民币都是犯罪(第1页)

23伪造、出售、购买和运输人民币都是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1994年5月中旬,张某从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12月中旬,张某到信用社归还贷款,在交款检验时被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30万元人民币全系假钞,张某知情后仍从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将假币全部要回,并同李某一起将30万元伪造的人民币连夜送往成都交与朋友,致使假币再次流入社会,至今尚未追回,造成严重后果。

【点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所谓出售

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但只有在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的规定,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本案张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予以使用、运输的行为,且数额为30万之巨,已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明知张某运送的30万元系伪造人民币,还与他一起运输,也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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