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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淫秽光盘不得走私也不得买卖(第1页)

15**光盘不得走私也不得买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情】

陈某从事音像制品销售,他预谋向境外走私光碟牟利。2005年初,陈某与在德国的中国人李某取得了联系。2005年5月下旬,李某告知陈某需要500张以上**光碟,报价

每张12元。陈某随后以24~25元张价从“黄老板”处购进**光碟1600张。陈某又找到黄某办理国际邮政快件出境事务。经黄某安排,这批**物品于2005年6月2日分两个邮包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邮送德国,后被海关缉私局查获。

【点评】

走私**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其他**物品”,主要是指除**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走私**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条件:①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②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本案陈某与黄某规避海关监管,共同从国内通过邮政渠道将**光碟偷运出境至德国,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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