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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风俗源于何时(第1页)

“决斗”风俗源于何时

了解俄国诗人普希金的故事和读过《奥涅金》的人都对私人决斗和情感纠葛的关系有印象。普希金与情敌决斗,结果死于情敌的剑下,一代诗人死于非命实在令人惋惜。有专家指出,在西方法制史上,决斗曾经是重要的制度,绝不是绅士们为争夺女人而疯狂。普希金笔下的决斗是封建私战的遗产,是在司法决斗逐渐绝迹、贵族混战不再流行的时代出现的一种社会恶习。中世纪司法决斗的动机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法律诉讼,其目的是发现真相、伸张正义。决斗一般在单个人之间进行,所以有助于防止群殴和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减少流血。当权贵与弱小者决斗时,前者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后者因此有比较公平地赢得官司的机会,

那么,决斗这种制度起源于何时呢?有的专家认为,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便让神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受伤或死亡是由神的意志所决定的,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人热衷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

也有的专家认为,司法决斗比后来的荣誉决斗起源更早,更制度化。这种司法决斗曾经是西方实行了几百年的法庭程序之一,它本质上是一种“神判法”,在没有更好的办法时候的一种不得不采纳的办法。作伪证容易激怒被诬陷的当事人,当事人忍无可忍,就会以决斗挑战伪证者。决斗毕竟是玩命的事情,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证的无节制泛滥。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付诬告的惟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建的法庭上,惟一的“上诉”手段就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庭的上诉法庭,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是教会当局对决斗历来不以为然。历代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人士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决斗进行尖锐批评。12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尽管西方各国法律严禁决斗,但事实上民间很长时间还是在流行决斗这个习俗,官方也只能眼开眼闭予以默许。不过决斗被视为非法,遭到禁止后,倒是促进了击剑这项体育运动的发展。一般认为,击剑起源于决斗。“击剑”一词来源于“防卫”,意思是“防护”。击剑是尚武的艺术,公元1500和1800年之间在欧洲流行。民间的剑,用于决斗和冲突中的自卫。击剑手之间,为了解决纠纷,遂既改为轻伤决斗。前期的轻伤决斗,不戴护面,**上身,以身体上的伤口多寡,决定胜负;后期,改为戴护面,**上身,进行决斗。1926年的奥运会,两个击剑手在冠亚军的争夺战之后,不服裁判判决,遂在赛后又进行了一场轻伤决斗,以决一雌雄。当然作为一项文明、健康的体育运动,轻伤决斗在今日现代社会中是绝不容许的。

(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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