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件的御史书律令,其原来的样式是否如目前所见的,不得而知。现存的简文,可分为三个部分:
(一)年月日、发文官府、事由[(1)至(2)的“逐得试知”止]
(二)综述被通缉者的行迹、特征[至((6)的“讬廋少言”止]
(三)命令和要求[至(9)的“毋留如律令”止]
现将御史书的重要内容,作一简略考述:
“丞相少史充、御史宁少史仁以请:诏有逐验大逆无道故广陵王胥御者惠、同产弟故长公主弟卿大婢外人。移郡太守,逐得试知。”。
按,丞相、御史府,为当时中央的两个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俗称“两府”或“大府”。此令由两府署名,但册中单称“御史书”。汉时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专司执法授令、纠察吏民,号称“掌副丞相”。这里的丞相府可能是虚领其衔。以请,多指报告、请求,是下对上的用辞,这里出现在下行文书中,是说此事已闻于上并得到批准的。诏有逐验,是说先前已有诏书追查、案验某某,现奉诏行事,这是发布此令的事由。逐得试知,为已经初步查明。逐,追逐试知,试证得知。郡,原简作“阝君”,乃是书吏草率书就的别字。
御者,车夫,惠为车夫之名。居延简的“大奴”、“大婢”,指年十五岁以上的奴婢。外人,为大婢之名。《汉书·武五子传》有“丁外人”,《居延汉简甲编》75简有“卒外人”即戍卒外人,皆人名。御者惠、大婢外人,是诏书所要追查的。
大逆无道,并非罪大恶极等形容词,而是汉代最严重的罪名,亦即汉律“谋反”、“大逆”、“不道”、“不敬”、“诽谤政治”、“沃恶言”、“祝诅上”、“诬罔主上”,等政治重罪的概称。或又作“大逆亡道”、“大逆毋[谋反,见‘汉书·景纪》三年十二月诏;大逆,文纪元年诏;不道,杜延年、丙吉传等;不敬,灌夫、赵充国传;诽谤政治,严延年传;訞恶言,夏侯胜传;祝诅上,诸侯、王子侯表;诬罔,武帝纪等。]道”、“大逆不道”、“逆乱不道”等[引文分别见《汉书·江充传》、《昭帝纪》元凤元年诏、《景帝纪》如谆注、《宣帝纪》地节四年诏等。],统指反上作乱,危倾政权、阴谋政治及诽谤罔欺朝廷之类。汉律,“大逆无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甚至“夷三族”[引文分别见《晋书·刑法志》、《汉书·景帝纪》注引汉律,《晁错传》,《高帝纪》十一年三月、《文帝纪》后元年十月。按夷三族,古有二说,一为坐连父母、妻子、兄弟,一曰父族、母族、妻族。《晋书·刑法志》曰,魏改汉律大逆无道,坐连不及祖父母孙,是知夷三族并不限于父母兄弟。]。犯此罪的,主要指广陵王和长公主,外人等是参与其罪的从犯。
广陵王胥,即武帝第四子刘青,元狩六年封王。据《汉书·武五子传》、《楚元王传》及武、昭、宣等纪,刘青在武帝时,即“行骄嫚”,“好倡乐逸游”,“动作无法度,终不得为汉嗣”。昭帝即位,“青见上年少无子,有觊觎心”,阴使巫祝下神诅咒,制造“必令胥为天子”的舆论,谋篡帝位。昭帝死,众臣议立胥,大将军霍光不许,以此怨恨,诅咒新立的昌邑王贺。宣帝初立,政局未定,“青曰:太子孙何以反得立?”“复令女须祝诅如前”。其时,楚王刘延寿以刘青为武帝子当立为天子,阴谋发兵助青谋反。二人结连私通。后又因子坐罪弃市及削夺草田而不满,继续诅咒,为乱多年。五凤四年事败露,药杀巫人宫女二十余人灭口,畏罪自杀。诸记载刘青的主要犯罪是“诅祝上”,此册作“大逆无道”,因知二罪可互通,前者属于罪状,后者为罪名,并包括与楚王谋反之罪。
另一大逆无道罪者“故长公主弟卿”,当即昭帝之姊鄂邑长公主。弟卿,为其名字,但史书不载。《汉书·外戚传》长公主师古注,“年最长,故谓长公主”[又《汉书·昭帝纪》师古注:“帝之姊妹则称长公主”,与此稍异。按长公主当指帝(或太子)姊之年长者,如景帝为太子时,姊嫖即称长主,戾太子姊于武帝时亦称长主。昭帝立,帝姊盖主始称长公主等。]。宣帝以前有四长公主。文帝女馆陶长公主嫖,尚陈午;景帝女阳信长公主(又称平阳公主)先尚曹寿(或曹时),后尚卫青,此二人均未犯罪,史实与本册不合。武帝之女有二人封长公主,一卫皇后女卫长公主,尚栾大,见汉书《郊祀志》;一即李姬之女,燕王旦、广陵王胥同母姊鄂邑盖主,昭帝立,以帝长姊封长公主[见《汉书·昭帝纪》。按武帝陈后无子,卫后三女皆有名,王夫人生齐怀王閎。外戚传言盖主为燕王旦之姊,当系李姬生。]。《汉书·外戚传》云:“昭帝始立,年八岁,帝长姊鄂邑盖长公主居禁中共养帝。盖主私近子客河间丁外人,上与大将军闻之,不绝主驩,有诏外人侍长主。”同上《昭帝纪》元凤元年九月,“鄂邑长公主、燕王旦与左将军上官桀、桀子票骑将军安、御史大夫桑弘羊皆谋反,伏诛”;十月诏:上官桀、桑弘羊与燕王通谋,“共谋令长公主置酒,伏兵杀大将军光,徵立燕王为天子,大逆毋道”。“王及公主皆伏辜”。此册明言:长公主为大逆毋道罪,“元风元年中,主死,绝户,奴婢没人诣官”,又大婢外人曾为其抚养男孙姓丁名子沱等情,足证此长公主弟卿必为鄂邑盖主无疑。
按盖主与燕王等谋反事,其起因与内幕十分错综复杂,曾蔓延数年,又见汉书武五子、霍光、苏武、张汤、杜延年、车千秋、胡建诸传。先是武帝末,燕王旦见戾太子被废,野心“以次第当立为太子,上书求入宿卫”,武帝不许。昭帝初立,即与中山哀王子刘长、齐孝王孙刘泽等宗室势力结谋,伪言武帝死因不明、昭帝非武帝子等,蛊惑动摇人心;一面诈称曾受武帝诏书:“得职吏事,修武备,备非常”。于是蓄集甲兵,操阅军卒,以围猎为名陈兵待起。始元元年,刘泽等败,稍有收敛。此后,盖主以帝姊供养有功,骄恣无法,怨恨霍光阻拦为丁外人求侯封爵。而上官桀、安,因盖主、丁外人之力,以女为昭帝皇后,与霍光争权。桑弘羊则以武帝功臣自居,为子弟求官,也受到霍光抵制而大相龃龉。于是,四股势力结为死党,内外互应,燕王上书诬告霍光,并应许立上官桀为王。上官、桑弘羊却另“谋杀光,诱徵燕王至而诛之,因废帝而立桀。”到元凤元年,这一政治阴谋才被人揭发而全部暴露出来。
御史书的第二部分,是对盖主大婢外人姓名、年龄、身份、形状习性、家庭亲属、个人历史经历的综合叙述。这些情况,是在诏书通令全国追查前述二人之后,由盖主家奴“千口”等人提供的。御史书公布这些材料,是为再次追查通缉外人,提供线索和依据。
“外人,一名丽戎,字中夫,前太子守观奴婴齐妻”。宣帝时谓“前太子”,当指武帝的戾太子刘据而言,《武五子传》又称“故太子”;而昭帝为太子三天登帝位,为时甚短,亦不得称“前太子”。观,即阙,见《尔雅》释阙。汉时府第门前的双阙,是礼仪、守望之所,守观奴就是守门奴。
“前死”以下:是说婴齐早就亡故了,丽戎归从其母(名捐之,字子文),并与姨母之子、“故安道侯”的家奴名偃的私通,住在盖主府第所在的“焉市里”地方。安道侯,即《武帝纪》的按道侯韩说,征和二年,奉诏与江充共治卫皇后、戾太子的所谓“巫蛊”案,发生兵乱被杀。再下,“杜取不同县里男子字洊为丽戎聟”,聟,婿之俗字,见《礼记·皆义》:“婿执雁人”,《释文》:“婿,本作聟”。即偃阴与丽戎私相来往,却阳为丽戎假取另一县里的名字叫洊的男子为夫。自假于人曰杜,如杜撰;取,作选择、纳取。“以牛车就载、藉田仓为事”,是说洊靠牛车为农田、官仓拉货运脚为业。以上是发生在武帝时期的事。
“始元二年中,主女孙为河间王后……”,查《景十三王传》、《诸侯王表》,此时为河间王的。是孝王刘庆。“与捐之随之国”,指丽戎二人与母共随盖主女孙去河间国。看来,这大概是受了盖主派遣前去服侍王后的。汉河间国,今河北省献县一带。后又返回,跟随盖主住在“杌[棻]第”,为盖主抚育男孙丁子沱。杌[棻]第,中间一字不清,末字作弟,假为第。即府邸,疑是盖主府第名,在长安。据前引《外戚传》,盖主、丁外人的私幸关系,已经公开、合法,所以,丁子沱显然就是丁外人之孙。“元凤元年中,主死”,与《昭帝纪》元凤元年九月盖主、燕王谋反伏诛的记载吻合。“绝户”以下,谓盖主自杀,因罪削夺宗室籍,幸存者免为庶人,财产奴掉没收入官。于是,二人一起逃亡,丽戎从此“脱藉”,即奴婢籍簿虽载其名而人已失亡。再下说,怀疑丽戎已经化名隐藏在民间,重新嫁人,似已死亡,却无从知其下落。这一句是御史书对丽戎去向的分析判断。
关于丽戎的年龄、形态等:“此时年可廿三、四岁,至今年可六十所”,所、可,皆约略之辞,即“左右”、“相当”之类。但这里似乎有错。因为,元凤元年丽戎逃亡到甘露二年仅相隔二十七年,不应当是六十岁;如以元凤元年的廿三岁为准,上溯到戾太子死的征和二年,丽戎为太子守观奴妻,最大也才十二岁,也很不合情理。所以,“廿”极可能是“卅”的笔误。
“中状,黄色”;指丽戎的大形和肤色。“小头、黑发、楕面、枸颈,常低额如颛状”,是头颈的特征、情态。枸,枝干屈曲状;或假为拘,为拘执不灵。额,同专,谨小慎微之态。“身小长”,身指上体,小谓细,小长可释为细而长。“讬廋少言”,讬,作推诿;廋为隐匿不明。总之,丽戎的为人习性,经常是低头谨慎状,善于隐晦而少有言语外露。
御史书的第三部分,向全国发布的命令,有三个中心内容:
(一)清查的步骤、方法和范围。要求郡国守相派遣干练可靠的检查官循行、督诫县令以下至地方乡官,共同审查吏民,凡是娶女婢(包括免除奴婢身份者)为妻,年龄五十岁以上,特征类似丽戎的,都要弄清其父母兄弟亲属关系等,务必报闻上级。
关于“毋害都吏”,毋害一词,或作无害、不害、文毋害等,每见于史汉诸书和居延简中,但历来的解释纷纭不一。《汉书·文帝纪》如淳注引律:“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史记索隐》引韦昭曰:“有文理,不伤害。”毋害,为律令文辞,即无伤害、违碍。汉律“矫诏”罪,有大害、害、不害之别。《汉书·终军传》:徐偃“矫制大害,法至死”,《功臣表》: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恩泽侯表》:宜春侯卫伉“坐矫制不害,免”。诈称或私变诏制曰矫制。虽矫制而又曰不害,是说并未违伤诏制本旨。又,《唐律疏议》:“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法令所不容许,却以法为名容许之,有伤于法,故称有害。据此,害与不害的确切定义是极清楚的。文,指法制、道德。文毋害,即官吏毋害于文。亦即晓习文法,循章守成之谓。
此段之“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属,通嘱。但也可从下句读,作“所属”。“啬夫、吏正、三老”,皆乡官,见《汉书·百官表》,但有“游徼”而无“吏正”,疑吏正即游徼之属,掌乡里“徼循禁盗贼”。“杂验问”,杂字,原简作“雜木”,谓共同、互相参与案验讯问。验问为司法用语。又汉书多见“杂治”,义同此。
(二)强调案件严重,明申法令。“发主从迹,毋□聚烦”,发,有明、尽等义。从,汉简假为踪(见甲120简)“不知何一步人迹……不得从迹”。聚烦,谓聚积纷乱。“复庇大逆,同产当坐”,复,汉律有“复作”、“诈自复免”条[分别见《汉书·宣帝纪》,孟康注引津、《晁错传》臣瓒注;《晋书·刑法志》,引汉律令甲。],谓免其刑罚而劳作赎罪,和私自免除劳役,此处作复免解。庇,包庇。此语概亦引之汉律。前引大逆弃市条,指大逆罪,此条指复庇大逆罪,有所不同。“重事”,大事。“推迹未罢,毋令居部家中不举”,推,推究;举,检举[“举”,作列陈解,故陈奏于上、检举不法、选誉良善,皆可曰“举”。居延汉简中的“举”,多为检举揭发,如“各如府都吏所举”(74。EP。T57:108)。又有“举书”(464。2,18。16,甲211、287),日人永田英正氏以为是烽隧举升蓬烟信号之记录(见《东方学报》京都第四十七册永田英正著《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非是。按,此类举书系检举烽隧蓬烟信号不合规定的罪状文书。]。整个一段话的意思是:清尽盖主罪恶余孽,勿使其重为祸乱;私自容忍和包庇大逆罪的,连其兄弟一起治罪;都是关系重大的事,追查并未结束,不要让罪人藏匿起来不予检举!
四
本册辅件的三道行文命令,经历了四级行政、军事组织,即郡太守、都尉、鄣塞候官(县)、部候长(关)。
张掖太守的行文,将御史书同时批移给军事系统的各部都尉和直属的民政系统的各县,要求按御史书迅速办理、报告。“趣报”,趣是催促急速之辞。毋适、勋,分别是太守和太守府丞的名字,适字,即敌,毋适即无敌之意。
肩水都尉以下的行文,属于军事系统。“张掖肩水司马阳,以秩次兼行都尉事”,即肩水都尉的司马名阳者,因都尉任缺,以秩别次于都尉而代行都尉职事。凡秩别低而摄代秩别高的职务,曰“行”。司马,军事官吏,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此处为都尉属吏。这道行文,除向下批移御史书、太守书以外,还提出新的要求:“逐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廿日”。逐索,追查搜索。界中,即各部属管辖的界限范围。前文摄“部家中”,此处作“部界中”,是因为边郡军事系统区辖,以治军为主,少有居民百姓的缘故。毋有,秦汉时俗语,即“有没有”,见云梦秦简《爰书程式》[见《文物》1976年8期《云梦秦简释文》(三)之五:《有鞠》、《覆》、《告臣》、《黥妾》等节。],此处似作疑问句,意思是有、或没有,都要最晚于七月廿日之前上报。
“肩水候福,谓候长广、啬夫□”。候,亦军事职称,如军候、曲候,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此处的候为鄣候,或称塞候,相当于地方的县级,鄣、塞为都尉下一级建置。主烽火候望警戒。候的文书重复了都尉命令,但将会期提前五天,留有余地。
汉代边郡的组织建置,王莽以前,是以那太守为主,下属民政、军事两个系统。太守除辖属各县,同时管辖军事系统的都尉,并节制直属中央的属国都尉(司民族事务)、农都尉(屯田农事)等。本册反映的组织体系,正是这种情况。但王莽后期到东汉初年有所变改,以居延地区与河西为例。居延都尉“治民比郡”直属河西大将军府,与张掖太守平级,相互不再发生辖属关系。所以,也就不见张掖太守直接行文居延都尉的现象。关于居延地区行府、军事的组织系统和地望、职责等,前人已有论著[陈梦家《汉简考述》,《考古学报》1963年1期;《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同上1964年1期。],可资参照,不再赘述。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册所反映的历史背景与史实,正是这一严重政治危机的继续和解决。它为研究西汉中期的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政治状况,提供了很宝贵的史料。
此册于宣帝甘露二年左右,三令五申地追查盖主、广陵王谋反事,时隔三十年或已数年,牵连波及到御者、奴婢,行文全国,下达基层,足以说明这两个案件本身及其影响的严重性。同时也可以看出,宣帝时期,不仅对广陵王,而且对继续承办前代昭帝时发生的盖主事件,也是何等地坚决彻底。史称宣帝之法治,往往颂赞其“宽厚”、“廷平”,而忽略严峻的一面。其实,霍光死后,宣帝在限制、治裁霍光子侄等专权、谋反时,是非常得当严肃的。此册的发现,也可以说是宣帝时期政治严明的一个典型事例。
此册由中央通令全国,动用司法行政一切手段案讯逐验大逆不道的刑事犯罪。像这样长篇而又形式完整的重要律令文件,在居延汉简和汉代文献古籍中,不仅极为详尽,而且也是罕见的。它对于研究西汉时期的律令、司法以及行政、文书简牍制度,都是难得的文物实例。其重要价值是不待赘言的。
(原载《考古》,198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