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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均田制与租庸调法(第2页)

注释

①《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开皇)二年,颁新令。”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作“公元581年(开皇元年)”,今取前者。

②《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③《资治通鉴》隋文帝开皇十四年。

④《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⑤《隋书》卷四八《杨素侍》。

⑥《资治通鉴》隋文帝开皇十二年。

⑦《隋书》卷六四《李圆通传》。

⑧《隋书》卷六六《荣毗传》。

⑨《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六年。

⑩《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关于六品以下官员永业田,汪锾《隋唐史论稿》50页、55页有如下论述可参阅:“至于六品以下的官员,则从唐田令和唐律疏议来看,他们的应受田是和一般人同样的”。“唐制六品以下的职事、散官,虽无官人永业田,却可以通过叙勋或赐勋得受勋田。“《新唐书》五五《食货志》有‘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记录,与《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等较为原始的资料俱不合,不知其所据。今不取”。

《通典》卷三五《职官职田公廨田》。

《通典》卷二《食货典》《田制》下。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上。

《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作“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隋制丁男一床,桑土调绢绝一匹(四丈)或麻土布一端(五丈)。开皇三年(583)正月减调绢一匹为二丈,正好减半;布一端亦当减为二丈五尺,虽史文漏载,但以理推之,布一端不应减为二丈四尺,《唐律疏议》作“布加四分之一”为是。

陆贽《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

《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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