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组织管理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筹划发展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三条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城市名称。
第四条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构
第六条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第七条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八条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第九条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第十条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工、外勤职工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第十一条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问题;
5。举行业务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副经理的执行职务
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进行工作,如经理不在,副经理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科长职务的代理
关于科长的执行职务,比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科
业务科所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策定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