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子女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等限制。除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声明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人都不能用“声明”予以解除。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限制或者剥夺。非婚生子女对其父母都有继承权,不论其生父母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被继承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生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子女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的关系,所以该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当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就不再具有继承权。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相互有继承权;如果被收养人已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以书面形式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该成年子女既不能成为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不能成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被收养了之后仍然扶养生父母。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在收养关系中,还存在着一个养孙子女的问题。即由于年龄和辈分的原因,收养他人的子女为孙子女。这种情形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法律上规定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和依据是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即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
父母
我国继承法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享有继承权,父母离婚后不影响对其生子女的继承权,但如果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话,那么生父母对生子女不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另外,继父母在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同时,并不丧失对其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其对继子女和生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
无论是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还是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都享有继承权,而且继承权是平等的。
2。养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是指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所生的子女之间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有遗产继承权利。但是,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关系终止,不能相互继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也就有了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继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其继承权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继承。有前一顺位继承人的,后一顺位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位继承人,或者前一顺位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根据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同时考虑法定扶养义务的大小,对继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继承利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第一,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先决条件。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且有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则无权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例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由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那么其晚辈直系血亲将不能获得代位继承权。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第三,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以亲等近者优先,不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