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原因
立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继承开始之后,有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与此有关的事务而在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是: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及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内容合法
如果该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共道德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遗嘱无效。而且遗嘱还要受到某些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的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在我国,遗嘱形式主要有:
1。公证遗嘱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2。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对自书遗嘱可以进行修改。
3。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
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制作完之后,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没用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效力、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以后、生效以前对所立的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来所立遗嘱。
遗嘱与其他民事行为不同,其他民事行为必须有法定的可撤销的原因,才可能被变更或撤销,并且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撤销权,这种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时间、原因的限制,只要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并且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那么他可在生前任何时间,不问任何事由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以明示的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遗嘱人如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若有公证遗嘱的,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部分灭失或全部灭失、所有权部分转移或全部转移的,视为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遗嘱的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之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人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所表示的愿望而最终实现遗产的分割和转移。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那么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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