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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4页)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

(4)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

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指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人的活动能够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者终止;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授权为基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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