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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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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对与国汁民生休戚相关的少数商品商标的管理,我国对这些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目前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必须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就生产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权的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包括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即由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共同构成。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6)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核准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公民的人身权

公民的生命不得剥夺、健康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不受侵犯,这些都源于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同,它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是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权利。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公民的人身权是公民享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人身权,就无法享有财产权。由于人身权具有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割这一特征,决定了人身权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剥夺,不得转让,不可自我放弃性。

公民的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的这些权利一律平等。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精神享受,希望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自我实现的快感。人格利益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格利益的内容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1。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权利的存在依赖于公民的身体这个物质存在,所以又被称为物质型人格权。

当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危险和威胁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还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1)公民的生命权。法律上讲的生命特指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称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存,维护生命安全,请求司法保护的人格权利。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针对的是生命的存续、生命的安全,当侵权人的行为威胁到别人的生命安全,例如追杀、重伤、威胁,将受害人置于丧失生命的危险中,侵权行为已经开始,生命权已经遭到了侵害,当生命被剥夺,侵权行为发展到了极端,同时也是侵权行为的结束。

对生命权的保护具有特殊性,因为侵权行为完成时,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权利主体的任何救济都不能使其回复,所以法律上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成为生命权救济的主要内容。

我国生命权救济的法律法规种类很多,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都意在保护人的生命权,我国刑法还用最严厉的刑罚惩罚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2)公民的健康权。健康一般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是自然人所追求的一种生理状态。健康有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之分,但民法上所称的健康专指生理健康。

健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保有其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权利。

与生命权一样,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伤害,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除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外,还要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用具费、靠残疾人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致人死亡应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丧葬费、靠死者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精神赔偿费等等。

2。公民的自由权

自由权的种类很多,宪法领域的自由权属于政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民法领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等等。自由型人格权是指民法领域的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他人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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