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社会经济的权利,这是指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公民的劳动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劳动权,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则对公民劳动权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等等。
公民劳动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和宽泛,除了上述外,依劳动法还享有:签订劳动合同权、解除劳动合同权、经济补偿权、工作时间权、劳动竞赛权、合理化建议权、科学研究权、技术革新权、发明创作权、受表彰或奖励权、参加组织工会权、民主协商参与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培训权、职业技能考核权、劳动安全权、劳动保险权、劳动环境权、病伤产期不受解雇权、女工和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权、伤残保障权、疾病保障权、退休保障权、退职保障权、待业保障权、家属抚恤权等。
我国宪法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强调,所以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具有双重性。从而使公民拥有了在社会中生存的手段和对社会发展所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权是经济权中重要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劳动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社会权一样,劳动权也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公民的休息权
休息权与劳动权紧密相连,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解除劳动的疲劳、恢复体力、发展智力而享有的休假、休养的权利。
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参加业务学习和各种文化活动,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安排家务,教育子女,以便于为国家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下一代。国家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特殊部门实行6小时工作制,还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等。国家还建立各种疗养院、休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供广大职工疗养和休息。这使休息权不仅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得到确认,而且在物质上有了保障。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研究也表明,法定工作时间是尊重科学的结果。长时间的单一状态和重复的动作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将产生负面影响,会使人产生厌倦情绪,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生活规律因经常加班被打破,超常工作节奏导致忽视休息的现象将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这是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社会作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第二,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当国家不履行物质帮助义务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二重性;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
通过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不仅使处于社会危险中的弱者得到必要的社会救济,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平衡。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退休制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退出现任职务,休息养老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退休的年龄和条件及退休后的物质待遇等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能逐步贯彻落实。“八五”计划提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公民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代的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权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公民的其他宪法权利
监督权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公民的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等。
公民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公民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公民的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时,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求制裁那些作出损害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民的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揭发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申诉权是指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作出重新处理的权利。
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通常有:信访的形式、人民团体的监督、舆论工具的监督、通过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
宗教信仰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