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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1页)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典出《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古时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灯,以示歌舞升平。田登为州官时,为避其名讳,而命全州百姓称灯为火,违者受鞭笞。元宵节放灯,则贴出告示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於是百姓讥之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零四回》:“这个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向来如此的。你看太亲翁那么一把年纪,有了五个姨娘还不够,前一回还讨个六姨。姊夫要讨一个,就是那许多说话。”

宋朝有一州官名田登,深讳人用其名。以“灯”与“登”同音之故,是以不可言点“灯”,必言点“火”。若人不意触犯,田登辄大怒。农历正月十五,全州欢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灯。官府贴告示时,讳用“灯”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书“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见此大为吃惊,问明缘由后,讽云:“真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

后喻在上者可为非作歹,在下者却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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