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方法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传统做法,被西方称做“东方经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请第三人居中调解,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在居中调解的过程中,第三人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懂法律,而律师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律师同政界、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均有广泛的联系,有处理各式各样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可以兼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处理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居中调解主要是采用以下方法:1、对方当事人在当地或邻近县的,承办律师根据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授予的权限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亲自与对方联系,做单方说服工作。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说明利害关系和当前的纠纷对今后业务交往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服对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在接受委托后,由承办律师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协议达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主持人进行鉴定,承办律师和鉴定人亦在协议书上盖章。
3、两地律师协作调解,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理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案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律师懂法律,懂得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调,远比当事人之间的交往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各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纠纷就得以解决。
1990年8月,北京某家用电器批发部从A省晶海实业公司购进日芝牌155立升电冰箱400台,转手又销给B省大兴贸易公司,每台赚取利润50元。货到B省后,大兴公司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商品是A省某个厂家的杂牌货。家电批发部得到大兴公司的检测报告后,立即与晶海公司交涉退货问题。但该公司推脱责任,让找厂家处理,而厂家业已濒临倒闭。B省大兴贸易公司因已全部预付货款,只得忍气吞声地向下属批发单位让利分配推销,以减少损失;北京家电批发部也将自己所获利润倾囊赔给大兴公司,以换取该公司谅解。
9月,大兴公司零售卖出的100多台冰箱中有68台被消费者退回,当地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查处,并出具了劣质商品证明书。冰箱退货问题签署了协议,规定此货发回A省后3日内付款,否则罚款30%。但是晶海公司收到退回的冰箱后竟然推翻了三方协议条款,声明副经理违背了经理的意思,代表签字无效。这以后,王律师作为北京家电批发部聘请的律师,与该批发部张经理到A省与晶海公司商讨冰箱的“三包”问题,该公司贾经理拒不履约。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晶海公司只答应补偿3000元,北京和B省两家企业感到晶海公司实在是不讲道理,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大兴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诉晶海实业公司,那么68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B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7个多月,问题得不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王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级公司采取主动。
1991年5月13日,批发部张经理和王律师赶赴B省,双方经理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王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台日芝冰箱不再退货,由晶海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大兴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台降价,保证在1991年6月13日将修好的68台冰箱验收监装,从A省发出。
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大兴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情陷入僵局。
7月29日,晶海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抵债,全部财产包括68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派人来解决,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王律师和张经理登上南下的列车。到A省查明事实后,王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68台冰箱和3000元补偿费得到解付。
同时给大兴贸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果及其责任由其承担。王律师只身前往B省,找到孙经理,陈述关系并出示了法院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孙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不再起诉。9天后,68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B省车站,王律师亲自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大兴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20400元的降价返还款,一起历时1年,行程6000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