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取偿
从债务人方面讲,代位取偿又可称为转移债权,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转移债权,是指清理“三角债”时,以同时清理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欠款的方式,将一些企业的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在企业清欠中,一些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时并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债权大于债务,即人欠款多于欠人款。在组织这些企业清欠时,如果有关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采用抵转债权的方式清偿债款。
在实践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代位取偿是运用债权转移的法律规范,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到清债的目的。
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与本债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这种债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请偿的债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对适用本法是至关重要的。适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取偿的情况下,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往往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取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讨债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方面,对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能适用代位取偿法,否则会白白耗费精力与经费。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有可能成功,结合本书所提供的各种讨债方法,有许多方法是与债权人的条件相联系的,例如先扶后清法。只要合理运用代位取偿法并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就能将债务人无法讨取的债务追回。
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
1、尽可能地将债权债务双方由异地变为同地。异地讨债在时间、经费、人力诸方面都比同地讨债付出的更多。在经济交往逐渐频繁,范围逐步扩大的今天,异地债务也同步增长,如果我们合理地运用债权转移法将异地债务转化为同地或同城的债务,不仅节省了时间、经费、人力,也为催债、执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尽可能将债务转移给偿债能力强的债务人。转移债权的目的在于讨债,如果我们将三角债理顺成为两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这种债权的转移就难实现讨债的目的。因此,在考虑转移债权时就应该把最终的债务人偿债能力考虑进去。
3、将复杂的债务关系转化为简单的债务关系。适用代位取偿法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债务人同时是另外一个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比较复杂。由于要涉及到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其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交叉在一起,这就要求用债权转移法将多方的债务变为只有两方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转移时应避免纠纷的发生。债权转移方式、期限、债权数额等方面都要在协议中确定下来。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就会把债务纠纷搞得更为复杂,实现债权就更加困难。综上所述,债权转移的好处在于:缩短债权、债务人距离,便于双方联系、协商,减轻债务人实际债务,增强债务人还债能力,加快清偿速度,防止债务最终成为“死债”,有利于迅速清欠,使资金得以周转。
利用转移债权的方式清理欠款,可以使复杂的债务关系简化,使死债变为活债,远债变为近债。但使用这一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其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债权、债务人对转移而形成新的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二是债权、债务双方必须对新形成债务关系订立书面协议,必要时,还应要求债务人对还款协议提供担保,以确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