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清欠
所谓“兼并清欠”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债权也应承担债务,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就有望获得清偿,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采取兼并清欠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牵线搭桥,促成兼并企业兼并是商品经济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竞争机制运作的产物。一个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和寻求出路,又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例如,1992年4月,云南昆明一家股份制集体企业登了一条广告: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并承担其一切债务。。。广告登出后不到十天,就有40余家企业上门要求被兼并。又如1992年6月,北京某人工环境科技公司在首都各大报纸上刊登“兼并启事”后,仅一个月内,该公司就收到500多封要求被兼并的信函,登门洽谈者更是络绎不绝。
此外,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例如,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签订协议,保障债权
促成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即由兼并企业承担,也即由兼并企业负责清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新的债务人)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在签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1、如债权已到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3、如果债权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他担保还款协议,以便债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时,债权人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如放弃对利息、违约金的追偿权等,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使之尽快履行债务。
(三)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兼并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司法手段,以强制其履行债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如果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事实上,债权人(兼并方)的债权即得到“自我”清偿,也即原债务人(被兼并方)所欠债务因兼并而转化为债的抵销的自我消化状态。此外,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后,还可行使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权,这又可使债权人受益。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迳行兼并债务人,以取得一“兼”多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