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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行为与讨债公司(第1页)

讨债行为与讨债公司

关于讨债行为,一般来说,凡为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均是合法行为。讨债中,除了为一切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外,一些在通常条件下附有条件的违法行为,对于讨债却是合法的。比如讨债人员于工作时间内在债务人单位不走,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使影响了债务人的一些正常工作,阻碍了债务人的一些业务交往,也不是违法的。因为,讨债人员本来的目的是让债务人员履行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予以催促,并非无故扰乱对方正常工作,因而是合法的。当债务人员是公民的时候,讨债人员到债务人家中讨债、等待,即使债务人有极大地反感,亦不能被称之为“私闯民宅”。

对于法人债务人,如果到其法定代表人家中去追讨,确有违法之嫌,但向法院代表人的亲朋、厚友、街坊、邻居、同事等宣传其人如何之赖帐,倒也不犯什么禁条。步步紧追债务人,时时刻刻提醒债务人必须尽快履行义务,虽说不雅,但却是讨债之一法。但如果以此而限制债务人自由,却就是违法了。

经债务人同意或债务人默许,非用强力拿债务人财物抵债,虽债务人不悦,但确非偷、抢、夺、骗。但是,若债务人不知或讨债者以强有力逼迫债务人交出自己的财物,这就要触犯刑律了。讨债人千方百计收集个人有关的材料,寻找进攻的突破口,虽说有时违反道德观念,或手法不怎么光明正大,但这也许是对付一些债务人的灵丹妙药。但如果捕风捉影,制造谣言,损害债务人的声誉或人格,这就违法了。讨债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使债务人时时感觉有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产生一种自觉的不安全感,这不能追究讨债人员的什么责任,而如果以武力或其它方式相威胁、恐吓,这就超过了合法限度。在讨债中因债务人不同,环境不同,讨债人员的水平不同,所以讨债行为真是五花八门,难以枚举。只要讨债人员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债权人讨债,除了诉讼外,由于自己的工作、经营等活动,一般很难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讨债,因而就难以给债务人形成心理压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为此,我国产生了一项新型的服务业——讨债服务。其组织名称就叫“讨债公司”或“清债公司”等等。就目前我国已成立的几家讨债公司来说,讨债公司的成立需经司法部门或社会服务部门申请或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方能挂牌营业。讨债公司主营是代理讨债,包括进行诉讼讨债,兼营是法律顾问、咨询、代书、文秘等方面的服务。讨债公司的成员,一般由律师或兼职律师或退休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或政法教师组成骨干,由工商财会、税务银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配合,由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为主要力量,组成一个个具有讨债水平的小组进行讨债工作。讨债公司的基本工作方法,除到法院参加诉讼外,主要通过各小组的协调追讨,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讨债公司一般配备有机动车辆、录音机、照相机、无线电话等,亦可制作讨债人员统一工作服装。讨债公司的优越性:第一,组织专业机构有组织地追讨,提高了讨债的效率;第二,对同一地区集中追讨,节省了人力物力;第三,讨债成败关系公司命运和个人利益,因而责任心强,失误少;第四,讨债公司是企业性质,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素质较好;第五,讨债公司制度较宽,经济灵活,可以接受全权代理,减轻了债权人负担;第六,讨债公司不讨回债务不收费,信誉高,值得债权人信赖。

目前,以讨债为经营目的企业,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各种讨债手段和经营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提高,在这个新的领域里,有识之士将一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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