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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混同(第1页)

债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亦即债的全部内容——债权债务全归于一人承受。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至少须有双方主体。当债的双方主体合二为一时,债也就自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的消灭根据。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法律政策规定或行政命令对债的消灭债可因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如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则因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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