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所有权的关系
(1)债总是与一定的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相联系着的。债的这一特性即财产性质,使它与所有权相似,因为二者都是财产法律关系。债和所有权是财产法的两大主干,这是它们的相同点。
(2)债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①从反映的社会关系或调查对象上来看,债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从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主体,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而所有权调整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归谁所有,即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
②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它确定的不是权利人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只是权利人与具体人之间的联系。债的主体,不仅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只能是特定的、具体的,因此,债也就被称之为相对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即所有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所有权关系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
③从客体上看,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也有人认为债的客体只是行为);而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行为。在客体同是物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利主体也决无任何直接的权利可以对物行使。例如,买卖合同之债,作为买主的债权人对出卖物———客体不享有任何直接的权利。
④从内容上看,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债权,主要的不是实施自己行为的可能性,而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的可能性。因此,通常债权人要实现权利,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主要需依靠义务主体——债务人的行为。如在买卖中,买主的权利需要靠卖主交付出卖物的行为才能实现;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实施自己的行为的可能性,他对客体———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所有人不需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
⑤从发生根据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例如民事法律行为,拾得遗失物,制止或防止他人财产或社会公有财产遭受侵害等)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如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发生;而所有权只能根据法律直接的根据或合法行为而发生,根据不合法行为不会产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