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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查一下下午三点到四点市检三楼走廊有没有陌生面孔进出(第5页)

陈砚舟没碰录音笔。他看着她:“你录了多久?”

“从搬进新公寓第一天起。”她抬起眼,目光清澈而锐利,“整整一千零九十五天。每一天,每一小时,每一分钟。我怕自己忘记他的声音,忘记他说话时,喉结滚动的频率,忘记他提到‘叙言’时,嘴角那抹转瞬即逝的弧度。”

她顿了顿,从包里取出一个U盘,推过去:“原始音频,已按日期分类。关键片段,我做了标记。其中一段,关于‘银杏叶标记’。”

陈砚舟插入U盘,点开标记文件。

耳机里,传出周叙白的声音。背景是极轻微的空调嗡鸣,还有纸张翻动的窸窣。他的语速不快,带着一种近乎催眠的韵律:

“……剥离钩的银杏叶标记,必须足够小,小到肉眼难辨,但又要足够深,深到能在显微镜下,成为独一无二的指纹。就像……人心的褶皱。你以为藏得够深,其实每一道,都刻着你的名字。”

录音到这里戛然而止。

陈砚舟摘下耳机,沉默良久。

“林晚,”他终于开口,声音低沉,“你知不知道,一旦这份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你将自动成为本案核心污点证人?这意味着,你签署过的那份《保密承诺书》,将被认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并持有’,你可能面临伪证、妨碍司法等刑事追诉风险。你的新生活,会彻底终结。”

林晚笑了。

那笑容很淡,却像冰层乍裂,透出底下汹涌的暗流。

“陈检察官,”她说,“我的生活,早在三年前那个雨夜,就已经结束了。剩下的,只是……一具等待被审判的躯壳。”

她身体微微前倾,目光直视陈砚舟的眼睛:“我不要新生活。我要真相。要周叙白站在法庭上,亲口承认,他为了掩盖一次失败的‘治疗’,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弟弟。要他承认,他给我做的一切‘治疗’,不过是为了在我大脑里,埋下一道更深的枷锁,确保我永远沉默。”

她停顿,一字一句:

“我要他,再也无法逍遥法外。”

陈砚舟凝视着她。窗外,暮色渐沉,最后一缕夕照斜斜切过桌面,照亮空气中浮游的微尘,也照亮她眼中那簇不肯熄灭的火焰。

他缓缓点头,拿起桌上的内部直拨电话,按下免提键。

“技术科吗?我是陈砚舟。立刻启动‘银杏’专项证据保全程序。目标:周叙白名下所有电子设备、医疗数据库、启明中心实验日志……以及,”他顿了顿,目光扫过林晚放在桌角的录音笔,“一份来自污点证人的,具有重大突破价值的原始音频证据。”

电话那头传来干脆的应答:“收到!马上执行!”

挂断电话,陈砚舟转向林晚,从抽屉里取出一份文件,推到她面前。

封面印着国徽与“人民检察院”字样,标题是:《关于林晚同志协助侦查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说明》。

“签个字吧。”他说,“这是你作为污点证人的第一份正式法律文书。签了它,你不再是‘被保护者’,而是‘控方证人’。你的名字,将出现在起诉书上。”

林晚没犹豫。

她接过笔,笔尖悬停片刻,然后,稳稳落下。

墨迹在纸页上蜿蜒,像一道新生的、不再回避的印记。

陈砚舟收起文件,起身,绕过办公桌,走到她身边。他没看她,目光投向窗外。

远处,城市华灯初上,霓虹如河。而在那片璀璨之下,是无数条幽深的街巷,是尚未被照亮的角落,是正在发生的、或即将被揭开的,所有沉默与谎言。

“林晚,”他声音很轻,却异常清晰,“公诉,从来不是终点。它只是,让真相得以开口的第一声。”

她点点头,望向窗外。

江风穿过未关严的窗缝,拂动她额前一缕碎发。她忽然觉得,那风里,似乎裹挟着一丝久违的、自由的味道。

像十七岁那年,她第一次在琴房弹错音时,窗外吹进来的,那阵带着青草气息的风。

庭审那天,阳光格外明亮。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媒体长枪短炮对准被告席,镜头焦距精准捕捉着周叙白微微扬起的下颌线——他依旧从容,西装熨帖,腕表在光线下折射出冷静的光。那道月牙形的疤,在他左手无名指内侧,若隐若现。

公诉席上,陈砚舟一身深色检察制服,肩章锃亮。他站起身,声音通过扩音器传遍肃穆的法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叙白,身为医疗专业人士,明知其弟周叙言患有进行性额颞叶痴呆,仍以‘神经调控治疗’为名,实施非法人体实验,造成周叙言脑神经不可逆损伤;后为掩盖罪行,伪造高坠现场,故意杀害周叙言,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语速平稳,逻辑严密,每一份证据出示,都精准如手术刀:通风井壁刻痕的显微分析报告、银杏叶剥离钩的定制采购合同、启明中心被覆盖的原始实验数据、林晚日记中与周叙白行程高度吻合的时间戳、以及,那段长达七十三分钟的、足以动摇整个辩护根基的书房录音。

当播放录音中周叙白那句“……每一道,都刻着你的名字”时,旁听席响起压抑的抽气声。周叙白放在膝上的左手,几不可察地蜷缩了一下。

辩护律师试图质疑录音真实性,援引《刑事诉讼法》关于“私自录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条款。

陈砚舟立即起身,声音铿锵:“审判长,该录音系证人林晚在自身居所内,针对与被告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环境所作的持续性记录。其目的并非窃听,而是留存记忆,防范遗忘。且该证据,已由我院技术部门完成完整性、原始性、关联性三重鉴定,并经被告人当庭确认其声纹特征。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可置疑。”

法官敲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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