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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3章 很多受害者当场就哭了出来一边哭一边喊着好判得好(第10页)

他们把127本卷宗,全部重新翻了一遍,每一份证据,都重新核对,确保没有任何差错。

他们针对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做了全面的预判,制定了详细的庭审应对方案,光是庭审预案,就写了整整一百多页。

他们反复打磨公诉意见书,修改了十几遍,确保每一句话,都有证据支撑,每一个观点,都符合法律规定。

他们还多次去看守所,提审了赵立军和张浩,核实了案件的细节,确保他们在法庭上的证言,稳定、准确。

陈默负责所有证据的梳理和展示,制作了详细的证据目录,还有庭审示证的PPT,把复杂的资金流水、案件事实,用最清晰、最直观的方式,展示出来。

夏晓冉负责所有的庭审材料准备,把每一份证据,都按照顺序整理好,确保庭审的时候,能够快速、准确地出示。

李建国作为部门主任,全程参与了庭审方案的讨论,给他们提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帮他们完善了庭审预案。

就连已经退休的张敬山,也天天来院里,陪着他们一起准备,把自己几十年的庭审经验,全部教给了他们。

整个团队,拧成了一股绳,为了即将到来的庭审,做着最充分的准备。

开庭前一天,林砚带着团队,把所有的庭审材料,最后核对了一遍。

晚上十点,办公室里的灯还亮着。

夏晓冉看着林砚,有点紧张地说:“林姐,明天就要开庭了,对方是全国最顶级的律师团队,我有点紧张。”

林砚笑了笑,拍了拍她的肩膀:“不用紧张。我们手里有铁证,我们站在法律和正义这边,没什么好怕的。法庭上,靠的是证据,是法律,不是名气。”

陈默推了推眼镜,点了点头:“没错。我们已经把所有的情况都预判到了,所有的证据都固定完整了,不管对方提出什么辩护观点,我们都有应对的方案。我们一定能赢。”

林砚看着身边的两个搭档,看着办公桌上厚厚的卷宗和证据材料,眼神无比坚定。

她想起了那些受害者的眼泪,想起了被害死的刘梅,想起了师父的嘱托,想起了胸前的检徽。

明天的法庭,就是她的战场。

她一定会用手里的证据,用法律的武器,让沈聿这个逍遥法外了五年的狂徒,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正义,最终昭彰。

第三卷法庭上的正义

第七章庭审交锋,控辩大战

2027年6月18日,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座无虚席。

这个备受全国关注的沈聿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里,旁听席上,坐满了人。有当年万邦集团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代表,有媒体记者,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社会各界的群众,甚至有很多人,从外地专程赶过来,旁听这场庭审。

审判席上,三名法官身着法袍,正襟危坐,中间的审判长,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庭长,有着二十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

公诉席上,林砚、陈默、夏晓冉身着检察制服,胸前的检徽在法庭的灯光下,闪着庄严的光。林砚坐在主公诉人的位置上,神色平静,眼神坚定,面前的桌子上,整整齐齐地摆放着厚厚的卷宗和证据材料。

辩护席上,沈聿的六名辩护律师,也全部到位,个个西装革履,神色严肃,面前也堆满了材料。为首的辩护律师,是北京知名的刑辩专家,有着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以犀利、难缠著称。

被告人席上,沈聿穿着囚服,剃了光头,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了法庭。相比于之前的嚣张跋扈,现在的他,憔悴了很多,脸色惨白,眼神里却依旧带着一丝不甘和怨毒,低着头,不敢看旁听席上的目光。

上午九点整,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庄严的声音响彻整个法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沈聿到庭!”

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是法庭调查环节,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林砚站起身,拿起起诉书,目光扫过被告人席上的沈聿,声音清亮、坚定,响彻整个法庭。

“江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江检刑诉〔2027〕42号。被告人沈聿,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江城市政协委员,深圳万邦集团董事长……”

林砚用了整整一个小时,宣读了这份长达上百页的起诉书。

起诉书里,详细指控了沈聿的四项罪名:

第一,集资诈骗罪。沈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7亿元,将其中18亿元转移至个人海外账户,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致使3万余名受害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故意杀人罪。沈聿为掩盖犯罪事实,指使他人破坏被害人刘梅的车辆刹车系统,制造车祸意外,致使刘梅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行贿罪。沈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万邦集团非法集资案办理过程中,向五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400万元,谋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行贿罪。

第四,非法经营罪。沈聿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的最后,林砚的声音陡然提高,掷地有声:“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聿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宣读完毕,整个法庭里鸦雀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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